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有什么要求?
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 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 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 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 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六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 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 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 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此外,农业用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一定的约束。如《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 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 )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4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答: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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