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有何要求?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有何要求?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 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 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 权”。我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 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 原使用权”。《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 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 营权”;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 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釆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 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答:1、 竞买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竞得土地的可抵作土地出让金;未竞得的,履约保证金于拍卖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息,但不按规定参加土地拍卖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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