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 15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 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 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 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 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 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 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 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 还金融机构的业务。全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 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详情>>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详情>>
答:此类模式在前几年经济转轨时期经常碰到。一般是针对国有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统一申请贷款,再分配各下属单位使用。如司法部门为监狱系统企业申请的统贷统还贷...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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