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中涉及的二级分支机 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 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二级分支机构主 要是指分公司,也包括少量符合条件的办事处等机构,但项目部(包括 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往往不构成二级分 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不是分支机构,其纳税一般与母公司分离, 不是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制对象。如不具备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系由建筑企业总 公司直接管理,虽然该项目部不是二级分支机构,但总公司应按项目实 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 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全部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3条“建筑企...详情>>
答:房地产项目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与刑事责任,独立经济核算.其注册成立时需按照工商法和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达到最低行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并配...详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57号)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