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他情形有哪些呢?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他情形有哪些呢?
依据实践中的作法,区分是否为转让的标准应为主体是否发生变化。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买卖、交换、赠与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十分明确。余下的继承、抵债等其他情形,则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其他合法方式"。
答:1、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公有制之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