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资金能否申请提取现金?
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资金能否申请提取现金?
政策依据: (1)《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出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2)《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3)《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流动就业有新就业单位)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
(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当地规定处置。 (4)《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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