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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办事流程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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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8 23:56:55
  •   办事流程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律师资格档案。
         (三)人事存档证明。北京市户籍的应提供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档证明以及人事存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离退休人员应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人员出具公安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军队退休人员提供其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八)在外省市或军队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北京市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供本人律师执业档案。   (九)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证照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并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投诉的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申请人必须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1996年11月25日第四条)   3、申请人实习期间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1996年11月25日第六条第二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1996年11月25日第十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证照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7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上。   时限:7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律管处证照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和律师执业证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和律师执业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和律师执业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6日内完成。 完成 丢弃。

    誓***

    2017-09-18 23: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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