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期之前预收服务费能否提前开具发票?
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期之前预收服务费能否提前开具发票?
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 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 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在服务期之前预交的服务费,不构成纳税义务时间,应当开具收款收据。上述预收服务费应于服务期开始的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于次月15曰 之前办理纳税申报。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简化处理,在预收时即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这样只是提 前缴纳了增值税,但并无税务风险。
答: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收 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