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A公司为一家普通商业公司?
A公司为一家普通商业公司,主营化工等产品的销售,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并未注明是否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B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现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协议,由A公司负责B公司产品的推广与服务,发货、开票与结算由B公司与相关客户直接进行,B 公司按照销售额的10%支付佣金或服务费给A公司。请问: (1) A公司是否应去税务机关开具服务业发票给B公司,具体开票项目为佣金还是服务费,税务机关能否开具此类发票? (2) 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佣金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就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要求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A公司不属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与B公司的以上业务往来不属于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业务性质。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2项规定的按销售代销货物中的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业务做视同销售处理。所收取的手续费作为服务费开具服务业发票。B 公司因此支付的服务费可在税前扣除。
答:不是不当得利,是正常义务往来。 因为,B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C公司接受了委托,代收了款项,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委托,C公司即不应当收款,应予拒收。...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