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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债闸门将开 是福是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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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债闸门将开 是福是祸啊


财经·上市公司 作者: 张景宇 发布时间: 2007-6-13 
  上市公司融资又添加新渠道。昨晚,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符合条件的公司将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该办法在6月19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试点办法》还就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初期发债公司拟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限定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分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业内人士指出,公司债的推出,除为国内公司打开一条高效低成本融资渠道,为债券市场提供新的投资品种外,对改善公司融资结构失衡和解决融资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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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意见
大洋新闻2007年06月13日来源:广州日报作者:
  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12日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这一办法是为适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需要、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而起草。征求意见截止到19日。

  据介绍,试点初期,试点 
公司拟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办法共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34条。

  根据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不仅要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要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办法还规定,申请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另外,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根据办法,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公司也在不被允许之列。

  办法还对发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之后再进行审核。根据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次发行,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同时,办法规定,对于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另外,债券受托管理人若未能履行相关职责或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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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发行试点开闸在即 证监会公布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年06月13日 07:02 陆媛

  证监会昨晚公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公司债的发行标准、流程和管理规则作出界定。业内人士分析,根据征求意见稿确定的反馈时限,公司债试点最快有望月内启动,这将有助于改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同时吸纳市场过剩的流动性。
  在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指定证监会承担起加快发展公司债的任务。证监会在向部分券商投资银行部门征求意见之后,于昨日推出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反馈日定在一周之内有效。
  征求意见稿对公司债发行条件作出了规定: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对于征求意见稿没有给出更详细的指引,投行人士们有截然不同的反应。“这是一般性的规定,具体怎样才能符合条件要靠投行自己去揣摩、去试探。比如,要求保荐机构就此询价,那么跟新股询价一样吗?一次定呢还是多次累计定询价区间?”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人士昨晚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征求意见稿缺乏较为详细的指引,希望能出更清晰的指引。另一家大型券商则表示:“我们建议证监会的思路是试点先行,可以逐步摸索经验。”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要求保荐人在债券发行文件上签字,这无形中将改变券商内部投行部门的架构。一家创新类券商的债券部人士昨晚表示:“本来以为要求保荐人签字这条规定会有所松动。”据悉,昨日接受本报采访的一些券商的部门权责已就此作出相应调整,公司债的负责部门由债券发行部转到股票发行部。
  一家券商的债券部负责人昨晚指出,“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规定有所创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限定时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分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以前铁道部发债的时候,因为数额巨大,是多次发行的。但是一般企业很难“一次核准,分次发行”,所以这是一个增加公司自主性的规定。”这位负责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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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6-13 16:08:25
    公司债扩大了上市公司直接融资的渠道,同时有利于扩大资本市场规模。从目前股市火热的情况看,也将分流一部分资金,因为购买债券的应该还是银行间市场,主要是银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花***

    2007-06-13 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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