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药品不得在市场上经销。试验用药品
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品的回收与销毁等 方面的信息。
②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药品退回申办者,上
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 加者。
③ 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的所有药品做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
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研究中的试验用药品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 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④ 监察员负责对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