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广告行业的承揽业务人员、企业的供销人员提成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 43号)的规定:(1) 凡个人按承揽广告业务收人、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 提成,上述提成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 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奖金等。)(2) 以上述形式取得收人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征税;若为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人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3) 上述人员的提成收人,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 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 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 支付单位在支付个人收入时均应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义务。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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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 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人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 103号)、《中华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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