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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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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7 13:42:10
  •   
    (1)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每月减 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2 8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包括: ①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 人。
       ④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 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 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每月3 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 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 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②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 有关费用。
       ④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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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7 13: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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