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每月减 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2 800元费用。全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包括: ①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 人。
④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 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 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每月3 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 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 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②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 有关费用。
④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详情>>
答: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本年9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详情>>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详情>>
答:详情>>
答: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