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的人民政府是否可以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否可以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能非法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如果认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举报,上一级政府应依法调查处理。 在实践当中乡镇政府干预村民以及村委会工作的事情还是存在的,特别是在村干部的任用以及与集体土地相关的一些事项中。
山东省就曾发生过一起村委会主任状告镇政府的案件。 1999年3月,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委会主任。2001年 9月9日,某镇党委、政府以秦某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收回村委会公章,并重新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
但秦某认为,自己是村民选出来的,镇党委、镇政府没有权利停他的职。为此,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申辩,也先后9次去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都没有结果。一气之下,秦某把诉状递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最终指定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此案在该市产生了很大影响,区委、区政府对 此事马上作出了处理,责令镇政府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弥补损失,杜绝再犯。
本案最终以秦某撤诉,镇长向秦某道歉并恢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而告终。 这是我国发生的首例民选村主任状告镇政府侵犯职务权的案例,虽然本案最终以撤诉结案并没有判决,但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同时也提醒我们的政府不要以习惯性的思维和做法来处理农村事务,要树立起依法行政的观念。
答:村民委员会对本村有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管理职能,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实行自治的工作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职责主要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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