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销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过 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 要约
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这种建议包括两个内
容:一是要约人向对方提出的表示愿意签订某一药品购销合同的建议;二是要约人 就药品购销合同提出主要肯定性条款的具体建议。只表示愿意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建议,而不提出具体条款的建议,不是要约,而是要约意向。要约必须受下列法律
约束:①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生效的期限内受自我要约的约束,如果对方未 表示接受要约或没有做出按期答复的,要约人有权撤回或变更要约;②只要承诺方 表示完全同意,即获得承诺,合同就自然成立。要约的生效期始于受约人接到要
约,终于要约被拒绝或承诺期已过。承诺期要约中有限定的按期限定办理,无限定 的按要约承诺的往返时间加受约人的考虑时间计算。
(2) 承诺
承诺是指受约人完全接受订立合同的提议。受约人对合同条款部分或附加条件
的同意,不是承诺,而是提出新要约,这时就需要进一步协商。承诺作为一种法律 行为,亦应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①承诺一旦被要约人收到,合同便告成立,承诺 人不得反悔;②承诺一般应该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在订立合同的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往往要经过一个反复协商,即要约-新要约-再要
约-再新要约,直至承诺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
关于订立合同所采用的方式,《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
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时是指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的间隔时间很短,或 者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就履行了合同;清结是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得到实现。一 般来说,能够即时清结的,大都是小数额的购销合同。书面形式,即采用工商行政
管理局批准印制的经济合同统一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