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交货数量和装运期规定为
某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交货数量和装运期规定为:“3000 cartons shipped during Oct.某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交货数量和装运期规定为:“3000 cartons shipped during Oct./Nov./Dec./2005,in three equal monthly shipments”。卖方10月份装运了1000箱,11月份因货源问题未安排装运,12月份装运了2000箱。根据《UCP600》,银行有权对12月份装运的20... 某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交货数量和装运期规定为:“3000 cartons shipped during Oct./Nov./Dec./2005,in three equal monthly shipments”。卖方10月份装运了1000箱,11月份因货源问题未安排装运,12月份装运了2000箱。根据《UCP600》,银行有权对12月份装运的2000箱货款拒付。 展开
银行的拒付有理——因为该信用证规定在10、11、12 三个月内平均装运及结算,即10、11、12三个月每月装运1000箱,并分别结算——这是信用证分期装运条款,是“分批装运”的一种特例,这种“分批装运”的正确叫法应该是:“分期装运、分期结算”。这种分期装运的特点是:规定了每一期的具体装运数量和期限,每一期相当于一个独立的不可分批的信用证,但可以连续如期装运分别装运。而如果其中的一期没有如期装运,那么,当期即之后的没有装运的部分将失效作废。而这正是一些初学者甚至一些对这个条款没有深刻理解的费初学者来说,都会与部分装运、部分结算的“可分批装运”混为一谈,由此给自己带来本可以避免的风险。
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把分期装运当做部分装运来操作,即出现11月没有如期装运当期的1000箱货物,而于12月装运了2000箱,由此造成交单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
答:信用证规定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期限。装运时间对买卖双方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信用证中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出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超过规定时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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