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协议(通用4篇)
离婚前协议(1)
协议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____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条款
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女方给付男方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不必要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离婚夫妻债务分担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子女抚养权行使方式
儿子_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子女探视权行使方式
_____可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离婚前协议(2)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 依协议详定)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五、其他协议事项:××××××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离婚前协议(3)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 :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问题双方争吵不断,后来两人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4年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分割夫妻财产。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 被告陈某辩称,双方当初是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的,既然后来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协议就不生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请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故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
离婚前协议(4)
诉讼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
在诉讼前夫妻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经过民政部门的备案,该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合同效力,不得反悔,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对方履行协议。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未到民政部门登记,而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该离婚协议,对这种离婚协议应当如何定性?
诉前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协商一致形成的结果,属于契约的一种。契约的基本特征为:契约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契约必须是主体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未形成合意,则不生契约;契约必须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因此,诉前离婚协议符合契约的基本特征,即主体地位平等,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否定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契约的观点者认为,离婚协议的内容大多具有强制性,而契约的内容系双方自由协商;离婚协议不可让与、不可继承,而契约是可以让与、继承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强制履行,而契约可以强制履行。
笔者认为,第一,契约的内容具有任意性,但是诉前离婚协议的契约性质并不与此相冲突。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任意性约定,如夫妻约定财产制。反言之,在其他的契约类型中法律也可能对其有许多的限制,如物权契约就必须符合物权法定的原则。在法制社会中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生成都是当事人意志与法律调整相结合的产物,这些法律对合同的内容作出规范从根本上是为了弥补合同自由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契约自由的法律真义。第二,契约的可让与、可继承性并非对所有的契约都适用,任何法律规定和理论都明确指出具有人身属性的契约是不能适用让与和继承的, 诉前离婚协议恰恰就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契约。第三,不能强制履行是基于婚姻的人身性及伦理性,而不能否定诉前离婚协议的契约属性。普通的民事合同中关于人身性内容也是不能强制执行。
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已经被承认为一种契约。但契约理论从来不把登记作为契约的构成要件,离婚协议是否是契约与是否经过登记没有必然的关系。一份协议不能因为经过登记就是契约,不经登记就不是契约。
因此,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民事契约,规范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约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民事契约又具有一定的伦理性,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契约,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