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视同销售?销售商品实行“三包”服务?
销售商品实行“三包”服务,“三包”服务过程中所领用的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
销售商品实行“三包”服务是否视同销售,要根据在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是否有保修期内免费更换的约定。即在保修期内免费更换是否属于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根据企业内部保修制度及合同约定企业负有免费更换的义务,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项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免费更换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或已经超过保修期,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项规定的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但是青岛市国税务局对此有特殊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青岛市国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63号)规定,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