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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双农生二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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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双农生二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宁波市鄞州区双农生二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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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24 21:58:05
  •   1、如何办理二胎准生证呢?一般来说,是要这样做的: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2、如果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第二胎准生证如何办理呢? (1)需在女方户口所在社区办理。 (2)和头胎准生证不同,二胎准生证需要先办理,再怀孕。
       (3)双独家庭二胎准生证办理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结婚证,一胎出生证明,户口本,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夫妻双方的父母的户口以及其中一人的身份证,母亲的1寸登记照两张。 二胎准生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由于国际没有完全放开生二胎的政策,各地对二胎政策的规定也都不相同,所以二胎准生证办理条件也存在差异。
      以江西省为例,二胎准生证办理条件有哪些呢? 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死亡的; 3、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5、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6、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7、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8、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9、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此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 办理二胎准生证注意事项 千万不要到怀上老二才去办证,这样做一要罚款(先怀孕后办证叫做抢生,虽然罚款数额不大),二是苦了全家,跑证可难了。
       首先仔细阅读当地计划生育条例,如达到政策规定的条件后及时办理生育指标。如:双独生子女间隔4年可以申请二胎指标,那你就到孩子4岁的时候去申请吧。二是最好把全家的户口挪到一个户口薄上,省得以后到处开证明,特别是那些没有稳定工作单位的妈妈一定要记得。
       不 同于生一胎,二胎是先批下生育指标后再怀孕再拿着围产保健手册去申请《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特别提醒,一些地方(县级计划生育部门)规定怀孕6个月以 上才可以用生育指标和围产保健手册、户口薄、一胎出生证、结婚证换取二胎《生育服务证》(准生证)。
      这样做也是为了妈妈好,因为一旦生育指标被换成了《生 育服务证》(准生证)如果万一孕妈流产了,这个指标也就被用了,再去申请非常非常的困难。所以孕妈最好确定胎儿万无一失再去领证。如在做完唐氏筛查后去。 其实,有了生育指标(就是申请二胎被批准后盖了很多章的一个表)你就安全了,不用担心计生委的处罚了。
       生完老二后,要尽快把孩子的出生证、本人结婚证、户口和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医院证明(要求带环或者结扎)送计划生育部门(女方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一般在便民服务窗口,盖个章(最后一个章)后到公安部门落户口。    17日新闻:据浙江日报官方微博消息,浙江今起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1月17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记者 童桦)来源:人民网 原第十九条政策解释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删除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删除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天***

    2014-01-24 21: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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