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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1个回答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 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 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 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有关要求;(二)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1.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
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 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 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 ...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 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 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 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 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 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有 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 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 备案。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 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 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 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 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 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 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 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 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一) 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二) 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 他相关材料。(二) 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 复制。(三) 进人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 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 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 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 未履行备案义务;(二)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三)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
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 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 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 奖...
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大 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不适用于本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内 地港口之间的运输,在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大陆港口之 间的运输,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外国籍船舶的有关规定。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 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 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 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 线营运计划。(三)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人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 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 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 (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 ...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 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 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 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 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 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 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 申请投人运营的船舶,不予配...
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 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 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 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 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 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 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 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 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 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 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 当予以保密。
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 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市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 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