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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任何人无论在国内任何地方,也无论在哪一个商业银行留下的借款和还款记录,商业银行信贷审查人员均可在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后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2.目前,各商业银行已建立了...
1个回答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居住地、职业、配偶的信息等;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个人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准贷记卡的信息等。
记者从人行征信中心了解到,对于账户处于正常开立期间的信贷业务,征信中心每个月都会进行更新。但是,信贷业务在销户或结清后,其信息就不会再更新了。不过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展示5年。 这也意味着,当事人除要还清欠款,还不能增加新的逾期记录,否则征信记录会从...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内容如下: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 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 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
这个是当然
2个回答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内容如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 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 (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 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 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 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 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 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 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 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 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 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 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查询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 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内容如下: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 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 服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 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 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 原始数据。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 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 人信用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 身份。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 日内进行内部核查。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 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 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 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 银行进行核查。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 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 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 的,征信服务中心应...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 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 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 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 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 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 备案。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 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