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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税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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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税额问题

土地税按不同规模城市有不同的税额,比如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元-8元等等。给出的税额不是确定的一个数字而是一个范围,怎样把握?
比如,对于大城市,到底是取0。5元还是10元?有何规定?
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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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8-04 07:35:13
    这个是根据划分的级别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多少的
    比如:北京市是根据新划分的级别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复兴门到西大望路的东西长安街、朝阳门等地段为一级土地 30元东直门、德胜门、崇文门等地段为二级土地 24元中关村北大街、亮马桥路、朝阳公园等地段为三级土地 18元万泉河路、朝阳路、望京、酒仙桥等地段为四级土地 12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为五级土地 3元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市域地区为六级土地 1.5元 
    具体你所处地区到底取0。5元还是10元,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划分土地等级而定的。你要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

    小***

    2007-08-04 07:35:13

其他答案

    2007-08-05 21:28:30
  • 这要看你的哪个地方的,每个地方税务部门都会有一个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地图,用不同的颜色表示不同的等级,并规定每个等级的税额。
    比如武汉武昌这边很多街道是三级,适用12元一平方的税额标准。

    再***

    2007-08-05 21:28:30

  • 2007-08-04 08:45:55
  • 每个单位所属的地税部门的专管员会告诉知贵单位的土地属于几等土地,该按多少钱算.

    1***

    2007-08-04 08:45:55

  • 2007-08-04 08:26:42
  •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范围的确定,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县镇,按照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级别及适用税额幅度。所以,应该按照当地划分的土地等级确定应纳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已经修改了,给你提供一份最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
      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
      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

    z***

    2007-08-04 08: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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