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只给缴纳养老保险不发工资和理吗
我在一个事业单位上班,但是属于是聘用制人员没有财政编制,单位只给我们交纳了最低的养老保险其他生育、失业保险全都没有。现在要生孩子了,单位说只给继续交养老保险休三个月产假,不发工资,而且也不报销生产期间的医药费。请问这样和理吗,法律上的详细规定是怎样的。急盼!谢谢!
我想可能是单位已给你上了生育保险,你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按生育津贴的方式由社会保险负责发放(要等产假结束后由单位申请生育补贴)。 而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费用都由生育保险支付,产假结束后凭各类票据报销(产前检查都有一定限额,限额以上部分是不能报的),生育产生住院费用因在出院时在医院结算。 产假和晚育假期的补贴计算办法为: 产假90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多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30天晚育假。 生育补贴=生育保险基数/30*(产假天数+晚育假天数) 如果同期的工资收入高于生育补贴,高出部分单位应该补足。 因为必竟是事业单位,不会这么法盲不给带薪产假,如果这样到劳动保障局一告一准。
违反《劳动法》,这应该找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打12333咨询或投诉。 相信定能成功,你不仅要求三个月的工资,社会保险的津贴,还有生育保险的报销政策。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就是说产假至少90天。 关于晚婚晚育的产假,各地有不同的规定。查了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回答,是说“晚育是指合法夫妻晚婚后怀孕生育或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
即厦门规定是四个半月到六个月。 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是说领生育险单位就不用发工资的,但规定的隐含前提假设是单位是按真实的工资交的保险,但据我了解,这样的单位很少。所以实际情况下,多数单位是工资照发(全部或部分),生育险照领,这个要看单位怎么处理,我们是弱势群体,只能跟单位好好商量,如果有惯例,只能按照惯例了。
至于个人应缴交的社保,我想应该还是自己交吧。
答:1、职工休产假,工资是不能减的,至于效益奖金,很多企业都不会发这个咯,因为效益奖金是根据工作量的来算的 2、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相关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详情>>
答:报名基本条件: 1、本人救助的流浪猫狗;只接受救助的流浪猫狗报名,不接受遗弃家养宠物的行为(如自己宠物没有绝育生下的猫狗也视为家养宠物,不接受报名。) ...详情>>
答: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间断,再次缴纳保险费以后,和你以前缴纳的保险年限累计相加合并计算。 1、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