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保险中的理赔

首页 >
商业/理财
保险

保险中的理赔

  请问被保险人在投保两年后自杀,他能得到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吗?

好评回答

    2007-09-03 13:18: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所以说被保险人在投保两年后自杀,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要具体判断,如畏罪自杀是得不到理赔的。
       案例: 62岁的刘永梅是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过鹿坪乡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丈夫吴迪安早年病逝,坚强的刘永梅含辛茹苦才将四个儿女拉扯成人。如今,大儿子、大女儿都结婚生子,组建了幸福的家庭,就连最小的女儿也早早外出打工,能够自食其力养活自己了,这一切让一路从艰辛困顿中走过来的刘永梅有了苦尽甘来的欣慰。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此话对刘永梅来说也不例外。虽然日子一天天好了起来,但她的心里却并不舒坦,让她牵肠挂肚的是儿子吴浩。   33岁的吴浩在家里排行老三,好吃懒做,整天浑浑噩噩,而且他的性格也颇有些孤僻怪异,从不和人多说话。
      因此,吴浩尽管早已迈入大龄青年行列,但至今未说上媳妇。尤其让刘永梅寒心的是,吴浩亲情冷漠,在家时,就连对刘永梅也是非打即骂,成天只想着如何从亲戚家占便宜揩油水。后来,刘永梅因不堪忍受儿子的责骂,只得离家出走,至今在益阳城里给人当保姆。   看到儿子的境况,刘永梅的心里忧虑极了。
      自己的晚年吴浩是指望不上了,可儿子至今孓然一人,老了儿子指望谁呢?老人经过左思右想,最后决定为吴浩投份保险,也好让儿子在风雨来临时有份坚实的依靠。   为自己买保险,吴浩自然乐意。2002年4月27日,吴浩走进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1份“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
      同年4月29日,平安人寿益阳中心支公司向吴浩签发了编号为2002-0487402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吴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4年4月27日,保险期限为20年,每份保险每年交纳保费152元,被保险人身故每份保险可赔偿保险金40000元。
         上世纪90年代初,吴浩的姑父蔡桂祥,也就是蔡蕾、蔡永基姐弟的爷爷,当时在村里担任村支书。因鱼塘承包,吴浩的父亲吴迪安与人发生纠纷,后吴迪安被判刑入狱。这件事在吴浩的心里埋下了仇恨的种子,他认为蔡桂祥作为亲戚,没有尽到关照之责。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岁月的流逝,仇恨非但没有在吴浩的心里消减,反而愈积愈深。
         2004年9月5日,这天是星期日。中午12时许,吴浩的表兄蔡永明的一双儿女蔡永基、蔡蕾正同小伙伴崔莎等人一同在崔莎的房前聚精会神地玩耍。此刻,吴浩鬼魅般悄悄靠近过来,走到年仅5岁的蔡永基跟前,突然,他抽出随身携带匕首,狠狠朝蔡永基的胸口捅去,蔡永基猝不及防,顿时血流如注,随后发出了痛苦的哀号,“扑通”一声栽倒在地。
      年仅13岁的姐姐蔡蕾见弟弟被袭,勇敢地上前阻止,不料肩膀上挨了一刀,蔡蕾被割伤后,一边大呼“救命”,一边拼命地逃跑。此时,杀红了眼的吴浩再次举刀朝蔡永基的胸口捅去。杀死蔡永基后,抽身又去追赶蔡蕾,机灵的蔡蕾连忙闪进了邻近的一户村民家中。见无法再伤害蔡蕾,吴浩只得怏怏返回家中,当日下午1时许,吴浩服用氰化物自杀身亡。
         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后,根据现场勘查结论以及对目击者和知情人的调查,认定吴浩有重大作案嫌疑。2004年9月25日,资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吴浩故意杀人案综合调查报告”,认为吴浩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吴浩已经死亡的实际情况,建议撤销该案。
      同日资阳公安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老母两上法庭,畏罪自杀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儿子死了,刘永梅作为受益人,开始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索赔。2004年12月27日,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第9条之规定和《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三条之约定,并经认真审慎核定有关资料与证明,结合益阳市公安机关调查所得,作出如下处理:不予给付保险金。
         为讨个说法,2005年6月1日,刘永梅书写诉状,聘请律师,毅然决然地走进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双方争议的焦点逐渐集中到对《保险法》第67条以及《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3条2款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上。
      保险并非包保一切   在认真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听取诉讼双方的辩论意见后,法庭认为,原告刘永梅之子吴浩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被告平安人寿益阳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以及《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吴浩连续三年交足保费,其保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被保险人吴浩持匕首将年仅5岁的被害人蒋永基连捅两刀致死、将年仅12岁被害人蔡蕾割伤,其行为属故意犯罪。吴浩逃回家后服毒自杀身亡,符合《保险法》第67条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死亡的情形。原告认为依据《保险法》第66条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后自杀的,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的请求。
      因被保险人吴浩涉嫌故意杀人,其故意犯罪行为又是《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1999)条款》第3条第1款第2项免责范围,虽保险合同已满二年,但不能适用《保险法》第66条规定和《保险合同》第3条第1款第4项之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005年7月19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刘永梅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刘永梅不服,于2005年8月1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益阳中院受理后,于2005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益阳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5年10月10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其他答案

    2007-09-04 10:26:20
  • 首先要清楚被保险人的保险是寿险,还是短期意外险.如果他上的是寿险,并且是保险生效后所得的疾病,就能得到赔付.
  • 2007-09-02 09:18:09
  • 只有长期寿险被保险人在投保两年后自杀,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短期险是不可以自杀正常理赔的
  • 2007-09-02 08:13:10
  •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自杀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但关键的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自杀行为,保险公司要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和核实的。
  • 2007-09-02 06:00:49
  • 按我国的保险法和各公司的人寿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满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保险相关知识

  • 投资理财知
  • 投资理财问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热点检索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