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解释?高手请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款如下: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按照上述规定,假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000元,请问,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总共可以得到多少钱? 详细说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各自多少? 为什么?
一、如单位是不间继的连续侵权3年10个月,要支会它全部的工资。如不是连续的,众现在之日起,前二年的工资要全部负对。在再前的已过时效,如企业同意给也可以。如企业不同意,但对方有证据证实单位承诺给的,也必须给。 二、如公司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以被迫辞职,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应支付经济补偿鑫。
即3年10个月,应付员工四年的经济补偿。如对方在明确象你们要经济补偿时,你们支付,你还要以此再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了。即经济补偿*4*50%。如对方没提,或你方同意付,这50%就不用付!! 三、同时,克扣的工资要加付25%的经济补偿:克扣工资总额*25%; 四、赔偿鑫--按实际给员工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如你扣压档案,让人家无法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因此此损失由企业承担。或者如你未给员工上保险,员工生病产生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等。 五,因你个案子发生在今天,如发生在2008年,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你未发生在2008年,所以不再深入解说。
资深劳资关系专业咨询师 特此解答 。
这是一份真正的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豫劳监察[1996]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克扣劳动者工资,又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情况,按照相应的规定向劳动者作出补偿或赔偿。
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且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具体的算数问题,略,自己算吧) 。
答:··就是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的诉讼请求有必然的关联,不可分割。你的情况就是不可分的,可以一并审理。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