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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或下岗工人办个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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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或下岗工人办个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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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29 17:18:39
  •   一、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每个个体工商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其实际经营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批准享受原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如减免税期限未满,在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减免税收。
      (以上税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2、对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月销售额后,如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则免予缴纳增值税。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具体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200元。
       3、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出示《再就业优惠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后,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其他答案

    2007-09-29 17:20:48
  • 有的,不过根据行业、地区会有当地的规定,可以拨打12366或登陆当地税务网址查询
     市民杜女士:我有个亲戚是8级残疾,今年46岁,是下岗工人。他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家庭生活困难。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他自筹资金承租了一处办公楼,打算开一家30个房间的个体旅店。请问他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人,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人员,需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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