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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意外死亡责任谁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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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意外死亡责任谁来付?

某大学学生没有向老师请假,中午擅自外出去水库游泳,在大约开始上下午课的时候发生意外溺水身亡,死亡地点据学校约20公里。在水库设有明显的标志:“水深危险、禁止游泳”。后经证实改日学生有8节课,上午下午各有四节。学生已经成年。
请问谁用改为学生的死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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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9-29 22:31:15
      
    对大学生的死亡,我深表遗憾。尽管如此,我还是要实事求是地告诉你:如果你介绍的情节完全属实的话,大学生的死亡后果,只能自负其责,不可能有任何一方买单。
    狼兄说的前五句话,我赞成前四句,而且本来第四句本来已经说清楚了。不料又出了长长的第五句,就是这与第四句略有矛盾的第五句,我持不同意见。
       狼兄说:水库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尽到责任,因为“对于水深危险的地方,水库应该采取安装护栏或派人监管”。 按照这一观点,大桥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为防止坠桥,是否要在桥下(注:指的是在桥下半空危险处)安个护网或四处布人监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是否仅仅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还不够,还必须派人监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我的看法是:水库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只要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告知义务就足够了,在水深的地方既无法安装护栏,也难以派人监管。这样做,是对所有人和管理者无度的苛求。 。

    非***

    2007-09-29 22:31:15

其他答案

    2007-10-07 00:13:37
  • 学校有责任,水库没有责任,因为在学生到达水库时,水库并没有和学生在法律上存在关系,而学校始终是和学生存在关系,学校因为管理问题,而使学生有发生悲剧的机会和时间,所以,学校应该有责任,而学生进入水库的时候,学生没有和水库在事先建立什么法律关系,而水库旁又设有标志,所以,水库已经不存在任何的责任了。

    U***

    2007-10-07 00:13:37

  • 2007-10-05 21:11:30
  • 学校有三分之一的责任.水库有三分之一.他自己有三分之一.

    李***

    2007-10-05 21:11:30

  • 2007-10-04 21:05:23
  • 1、学生擅自外出去水库游泳,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已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已没有监护人,更谈不上监护人的责任问题,说监护人没有责任,有点业余;
    3、水库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水库的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学生明知水库游泳有危险,仍去游泳,存在过错,根据《人身解释》第2条第2款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4、学生的死亡与学生同去的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同去的人不承担责任。
    

    坏***

    2007-10-04 21:05:23

  • 2007-10-02 15:51:07
  •   问题关键是:理清学校和该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个人认为水库已将告知义务履行,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死亡责任的承担应当在学校和学生之间进行识别选择。
    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首先,大学生已经属于成年人,因此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进行的相应民事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高等院校作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基地,其责任不仅是教育、培养人才,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为大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最直接的责任是要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因此,学校和大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本人认为:此案中学校并未完全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虽然该生溺水死亡时间为中午,不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间,但是,作为学校,该生的死亡与其疏于教育、管理有必然的关系。学校是否应该就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作为头等大事? 其次,该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游“黑水”可能导致的后果,造成相应的后果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本案中大学生的死亡后果责任承担应当是学校承担主要责任,大学生承担部分责任。学校应就大学生死亡后果给于该生家庭经济补偿。

    成***

    2007-10-02 15:51:07

  • 2007-09-30 22:31:17
  • 完全同意北方狼的说法

    f***

    2007-09-30 22:31:17

  • 2007-09-30 20:53:24
  • 死者已是成年人,其死亡完全由其自己负责,水库、学校等均无责任。

    w***

    2007-09-30 20:53:24

  • 2007-09-30 10:54:08
  • 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4***

    2007-09-30 10:54:08

  • 2007-09-30 08:54:56
  • 同意狼兄,
    如果他是自己找死,怪学校,水库什么事呀...........

    像***

    2007-09-30 08:54:56

  • 2007-09-30 06:33:54
  • 我的理解与楼上相同

    听***

    2007-09-30 06:33:54

  • 2007-09-29 22:02:08
  • 谁说没有责任的,也应当承受点,毕竟是你学校学生,学校是干嘛的呢?不就是让学生学到知识,完成就业理想麻!现在出事你不来承担点谁来承担,而且水库也应承担点,没有合理的安全标识!

    百***

    2007-09-29 22:02:08

  • 2007-09-29 21:19:22
  •   该生没有向老师请假,中午擅自外出去水库游泳——学校没有责任。
    在水库设有明显的标志:“水深危险、禁止游泳”——水库尽到了告知义务,也没有责任。
    学生已经成年——监护人也没有责任。
    如果是有人拉他去的——这人有责任,但题中没有。
    看来,只有让他自负后果责任了。
      其实这里有责任人—— 水库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只是“告知”是没有尽到责任。对于水深危险的地方,水库应该采取安装护栏或派人监管——找他们承担责任吧。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北***

    2007-09-29 21: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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