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称呼
在事实和理由:叙述是称呼为被诉人还是被告,或两者都可?
劳动仲裁的当事人是员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既不是被诉人也不是是被告,在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中提及此人时,直呼其名就可以了。在第一次出现时,可以加个职务,如XXX经理。
既然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那么当事双方的称呼应分别为:申诉人和被诉人。涉及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称谓,只在申诉书中出现一次,即被诉人: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或总经理)。 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可直接称被诉人;对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称呼其职务,即被诉人董事长或被诉人总经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是员工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不是当事人,被诉人也不是被告。在事实与理由的陈述中涉及时,直呼其名并注上其职务就行,如:XXX经理。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