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资制度如何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资制度如何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新法实施在即,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对工资制度的确定尤为重视,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程序及主体的讨论也莫衷一是,本文拟以新法与现行法为根据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工资制度的确定浅析之,求教于业界同仁。
关键词:中外合营企业 工资制度 工会 职工代表大会 推举代表 平等协商确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劳动合同法》在确定工资制度规定上的冲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第7条第1款“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2款“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如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在提出方案和意见后,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细化规定是没有的,对于工会参与工资问题的确定方面持不置可否的态度。同时,《实施细则》第80条第2款也规定,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是由合营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可见,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合营企业工资制度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研究决定,工会并无协商确定权。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2款“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在提出方案和意见后,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两法在规定上存在冲突。 二、从《工会法》进一步研究前述出现的冲突。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劳动合同法》中都就工会代表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当然包括确定工资)作出了规定,并且这一重合是唯一的。因此有必要考究《工会法》就正在讨论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法》第33条第1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本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则更为放宽了外资企业(纯外资)对于工资问题的决定权,“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上述条文表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合资企业决定工资问题时,不论是决定前,还是决定后,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且仅仅是听取,意即工会的意见仅仅是企业确定工资的参考。 “可以提出建议”、“协商处理”与“应当听取意见”“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的用语)的法律内涵着截然不同。
《工会法》第37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外合资企业工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企业性质而行使相应的职能。
也就是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在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时,除了依照《工会法》第33条第1款外,还应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规定。http://ks。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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