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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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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 任?

寄存的贵重物品丢失的,保管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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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05 13:14:34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可以是一般的物品,也可以是贵重物品。 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不同,它们不仅价值高,而且灭失后的价值不易确定,因此,对于贵重物品的保管不同 于一般物品的保管。《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 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 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 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向保管人声明了保管物为贵重物品 的,在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对该保管物验收、核实或密封。 保管人验收或封存的目的在于确定货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的数 额,以便保管人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和明确责任限度。
      如果寄存人 寄存贵重物品时未声明而保管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保管人又未尽 到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所谓按 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是指按照保管物的外观,根据社会一般 人所能确认的该保管物的价值进行赔偿。《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 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 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 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第377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 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永***

    2017-06-05 13: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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