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检举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对检举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就这一问题,《会计法》第三十条作了如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对此可作如下理解: 1。检举是一项权力。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公众监督的内容。由于属于监督的内容,《会计法》才将检举规定为一项权力,该项权力受法律保护,如有打击报复检举人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条规定的检举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2。接受检举的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定,接受检举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如行政监察部门、党的纪检部门等。 3。接受检举部门的处理程序。分两种情况: 一是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这里所讲的按照职责任分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所规定的职权划分的规定及其他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比如属于财政部门直接处理的,则由财政部门直接处理,属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则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处理。 二是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也就是说,接到检举的部门,对于检举的材料涉及的内容和对象不属于职责范围之内,此时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无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不能置之不理。《会计法》这一规定为义务性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履行这一义务。 4。检举权的保护。为保护检举人的检举权,《会计法)为“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规定了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这一义务是原则性的规定。另一项义务是“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答: 除了《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详情>>
答:不用,第二年参加培训。详情>>
答:如果你是要参加你的会计证继续教育学习,那你要看你当地财政局指定的网校是哪几家,希望在指定的网校中选择一家来学习。否则,即使学习了,财政局也不会承认你的学习情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