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达成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可作为离婚依据?
诉讼前达成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可作为离婚依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笔者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一是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二是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除双方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三是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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