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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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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

   请问员工进厂时双方协议好,每天上班12个钟,而加班费包含在固定月薪内.而现在某个员工被辞退了,到劳动局要求补回加班费,由此发生了争议,大家说说,
我司是不是一定得给其员工补加班费,而加班费在劳动法中有没规定多少钱一个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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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12-04 22:22:03
    因工作需要,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加班事宜,但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加班费的支付,因“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等的不同而不同。所以,这份协议中关于“加班费包含在固定月薪内”的约定,就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应归于无效。故你司需要承担补发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由于企业发放工资的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劳动法》不可能明确规定加班费每小时的具体金额,但加班费的支付比例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小时工资标准应为:月工资÷20.92工作日÷8小时

    海***

    2007-12-04 22:22:03

其他答案

    2007-12-04 21:54:27
  • 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你用说工资问题了,仅就这工作时间一项,你厂就输定了。这就不是补偿了,而赔偿了。
    加班费在法律上没有“多少钱一个小时”,但的百分比,按员工工资的百分比。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北***

    2007-12-04 21: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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