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企业的应发未发工资是否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企业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形式,2006年度计提工资数大于实际发放数,2006年期末工资结余180万元,当年已作纳税调整,2007年度核定的工资总额为2500万元,当年实际放放工资2480万元,请问工资结余部分是否是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工效挂钩动用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应符合处理?全部
第一、明确企业是否采用新会计准则,如果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全部
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递延税款余额,根据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第二、企业未采用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以(按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核定工资总额与实际发放总额两者较低的为准。
首先确认核定工资总额和计提工资总额是否一致,为了便于讨论,我以核定数与计提数一致的情况讨论。 企业核定工资总额为2500万元,计提工资2500万元,实发总额2480万元为税前扣除数额。 注意!此时的纳税时间性差异形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而非负债! 纳税调整增加额20万元,递延税款为6。
6万元(以33%税率计算)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纳税调整前数额 递延税款 6。6万元 贷:应交税金 上述两者之和 另注:如果企业亏损或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亏损,不需交纳所得税,则只需申报,不用作会计处理,呵呵。
第三、以前年度的工资结余,本质就是应发未发的职工薪酬。至于列支问题,只要不改变用途,即符合工资支付办法,不改变受益对象即可,且不用作任何会计处理。 纳税扣除为本年实际支付与核定两者孰低,至于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哪年计提的根本不用考虑。 。
答:一般企业是没有工效挂勾工资的,这个需要通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和备案,一般是国有企业才有的。 其他的企业,一般都是计税工资,2007年是按16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详情>>
答:第一、明确企业是否采用新会计准则,如果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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