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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有罪—符〈反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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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有罪—符〈反映信〉

最高人民法院:
 现在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陶某、黄某涉嫌诈骗一案中所出现的问题,向高级法院领导反映如下:
 一、被告人陶某、黄某均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陶某占股份30%,黄某占股份制30%,按照股东协议该公司由陶负责经营,黄予以协助,其他股东不参与经营。
 由于陶、黄与其他股东之间因公司产生经营发生争议,其他股东私自收取铁粉款并给出具相应收条或欠条,造成多起债权人手持其他股东给出具的欠条或收条,要求该公司予以承认还款义务。在陶、黄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债权人申请某人民法院予以查封保全的现象发生。致使该公司的铁粉被多次查封,陶、黄被迫还钱。
 2007年9月中旬,又发生债权人手持其他股东给出具的欠条到某人民法院起诉,并声称要扣押铁粉的情况下,陶、黄为了避免公司的铁粉被再次查封,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也想出了利用法院保全的方式保护公司的财产,然后再与其他股东进行内部清算。
 在这种情形下,陶、黄就借用了某矿业公司的公章,以该公司的名义与自己的公司签订了合同,为了避免当地人民法院个别干警地方保护主义,于是就加大了合同金额(200万元),以某矿业公司的名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包立一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本公司的铁粉500吨,价值32万元。
 针对陶、黄这种自己保全自己的行为,当地人民检察院以二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未遂)将二人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 二、事实与理由
 我们人为: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未遂)起诉陶、黄是错误的,当地人民法院应当对陶、黄作出无罪判决。
 众所周知,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事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看,任何一个故意犯罪必须具备犯罪目的,也就是说不具备犯罪目的,是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的!本罪的犯罪的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论是客观事实还是控方的证据,都不能证明陶、黄具备非法占有这200万元或者说是被保全的500吨铁粉的目的。因为该铁粉本身就是他们自身的财产,也在他们的掌握之中。他们二人之所以要借用其他公司的公章,制作不存在合同,仅仅是为了通过自己保全自己的方式,避免其他债权人再一次的对自己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虽然这种方法不妥,但是这种方式方法与诈骗罪所具备的犯罪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物,也就是说侵犯的是不属于自己的公共所有或个人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被查封的铁粉恰恰是二人自身公司的财产,因此,他门二人的行为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 其实早在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肯定,这种行为不以诈骗罪论。该解释同样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认可。通过该解释可以看出:即使是通过伪造证据骗取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占有了他人的财物都不适用诈骗罪,那么本案中他们二人仅仅是对自己的财产申请了保全,还没有占有的程度就能构成诈骗罪吗?
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无论是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上看还是从本案的客观事实上看,陶、黄均不够成诈骗罪!同样,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看,陶、黄这种行为根本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三、郑重请求
 我们认为陶、黄的行为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改革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现象,本应通过民事法律进行调解,但遗憾的是被个别人借用司法强权插手经济纠纷,造成陶、黄已被羁押五个月之久,其他股东借机夺回该公司的经营权。
 为此,我们郑重请求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能过问并重视本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陶、黄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还老百姓一个朗朗晴天!
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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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2-22 23:11:58
    1、对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向法院申诉。你这程序有误了。
    2、从你的陈诉看,现在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还没有判决,目前连以上提到的上诉和申诉都还没到程序。
    3、如果你是对检察院的工作有意见,要上告的话,应该是向上级检察院,而不是向上级法院投诉,你这对象错了。
    法律上的事,要按程序办。
    建议你先把《刑事诉讼法》找来好好看两遍再说。

    北***

    2008-02-22 23: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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