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地区由一个政权统治的合法性的公认标准是什么?
请问,一个地区由一个政权统治的合法性的公认标准是什么?比如说西藏、台湾、南沙群岛是我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的法理上的根据是什么?这个根据应该是世界公认的。谢谢!
传统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五种,现代国际法还出现了一些新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 国家以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领土,传统 国际法理论上称之为“五种取得领土方式”。 先占是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
时效是对他国领土实行长时期的实际占领。 割让是根据条约转移部分领土。 征服是因战争中灭亡敌国之后取得其领土。 添附是由于自然现象或人为方法增加领土。 从现代国际法观点看来,时效与征服是以侵占他国领土为前提的,是违 反国家领土不可侵犯原则的行为;根据不平等条约的割 让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这五种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应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 1、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 民充分自主地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2、恢复领土主权。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如我国香港回归。 。
一个国家要有一个统一的政权统治。 而做为国家之内的一个地区,应该服从于国家政权的统治。 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地区,由于其具体的民族、宗教、信仰、经济等不同情况,应该是有一定的自主权,但都不能超越或摆脱国家的统一的政权统治。 那种企图超越或摆脱国家的统一的政权统治行为是国家统一的政权统治行为,是为破坏国家统一的分裂行为,是国家政权统治所不允许的。 这才是世界公认的准则。
1.历史上从未间断过的合法统治 2.现任政权坚定的主权观
一、一个地区由一个政权统治的合法性的公认标准是什么? 这是国际上主体的问题。所谓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或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要有国家、国际组织。而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在国际法中,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定居的居民。
定居的居民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条件。只有存在居民才能构成社会进而形成国家,而不论居民的数量和成分。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形成国家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构成国家必须有确定的领土,不论领土的大小及边界是否完全划定。 3.政府。政府即代表国家进行对内统治和对外交往的机构,不论其名称、组成和形式。
4.主权。主权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主权作为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根本标志。 国际上现代国家的类型又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它拥有单一的宪法,其人民拥有单一的国籍。单一国由其中央政府行使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统一处理国家的内外事务。
各个行政区域都作为国家的地方单位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单一国是一个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关系,各地方区域都没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国的对内对外权力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在此原则下,地方行政单位可以依法享有不同的自治权,包括不同程度地处理某些特定的对外事务的权力。
特别地,中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某些对外交往的职权,但是它们本身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另外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本身也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二、比如说西藏、台湾、南沙群岛是我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的法理上的根据是什么? 这是一个国家领土取得方式的问题。
在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其领土疆域有所变化是经常发生的。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先占。所谓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
现在世界上已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大国,从西周有历史记载开始,经过秦始皇统一中国唐朝,这些地方都是中国版图之内,所以说,西藏、台湾、南沙群岛是我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的一部分,这也可以根据国际公法所认定的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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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传统国际法中确实存在先占取得和时效取得这两种领土取得方式 但是根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以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已经罕见,所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已经成为一种历史概...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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