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公司补交以前的社保,有问题.
02年进公司,06年公司给我交社保,当中差了四年没有交,因为在公司上班所以也就这么过来了,现在因为合同违约,我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08年3月以前也没有签合同,4月签了期限一年的合同). 问题:06年以前的社保还能要求公司补交吗?用什么方法?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为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以说明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重视程度。因此,你02年4月进公司,06年公司才为你缴纳社保,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必须为你补缴。
既然你因为合同违约,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不妨在与公司的交涉中,增加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08年后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按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支付1-3月份期间的二倍工资等内容,或者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事项中,增加让公司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的请求即可。
最直接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做法予以解决。
以前的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第妊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今年1月到3月的二倍工资赔偿。 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为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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