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租用的房子,别人不通过我同意,交了房租,就要赶我走。
我正在租用的房子,已经租用一年半了。今年8月1号房租到期,去年8月3号的时候,房东大爷去收我的房租,然后给了我一张小纸条“收到3500元。下面是日期。我保存了几个月后,小纸条不知放哪了,丢了。我问他明年上哪儿交房租,老头说“不用你去交,你到日子的时候准备好钱,我去收”。我7月底就把钱准备好了,只等房东来收钱了。可是,昨天我隔壁却来找我,说房租他交了,那是他的房子,让我快点搬走。我一时懵了,怎么我又没说要转让,或是不干,凭什么他替我交房租了呢。我去找房东,给他房租钱,老头却说什么也不要,就一口咬定每个8月1号交房租,我没交,人家交了,就是人家的房子,非得让我搬走。可是,我进了四五万块钱的货,即使要搬,也得给我时间吧,也得提前通知我吧。 我想求助于法律,帮我把损失降到最低。
首先,要看你们的租赁合同的规定,比如租房到期时间、交房租的方式等。 第二,根据你的介绍,你的租期已经到了,但是对方没有同意续租。这样的话你没有办法,法律没有规定你的续租优先权,如果你们的合同没有约定的话,你只能另找地方了。 第三,你可以要求房东给你一定的时间搬家,但是你也要尽快办理。因为你已经到期,没有更多的时间。 仅供参考
从所述的情形看,你和房东间没有租房合同,在租用6个月以上的就认为是不定期租赁,也就是房东可以随时让你搬走的意思。 依据:《合同法》215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所以,现在房东接受了别人的房租,就等于同意别人租房子了,而且你所交的租金也到期了,你应该搬走,否则,别人要你承担责任喽。 下次,可注意了,租房一定要签书面合同,免得起纷争。
《合同法》215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你们虽然没签定租房合同,但是"一年交一次,房租到期日由房东上门收取"已成口头协定了,你应该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房东在没和你协商前就把房子转租给别人这点很不合情理,估计是别人提高了房租价格让房东动心了,我不清楚相关法律,但是我也租过房子,只是建议你买点礼物找房东商量下,毕竟房东也是普通百姓,心里多少也有点心亏,如果你愿意多出点房租也可以提出来,说不定就解决了,花钱图省事,硬来的话虽然占理也不一定划算,要是他连给你搬走货物的时间都不给或者给的不宽裕,那没说的,告他去,不管怎么也不能吃大亏.具体的相关法律解答请楼下仁兄帮忙吧,在外租房不容易,帮帮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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