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
请问: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2008年7月),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1995年签劳动合同的,到2009年)起计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计起?2、合同上有约定违约金,如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还可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吗?3、工作交结完后过了几天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再要求赔偿吗?
1、有关赔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来前一直存有争议,但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来后,一切都很清楚了。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有关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首先要明确的是,这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针对的是劳资双方有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的。而经济补偿金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支付。所以,二者是不冲突的。
如果同时符合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的话,是可以都要求支付的。 3、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完工作交接的最后一天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及时支付您经济补偿金,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话,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您首先要向劳动部门投诉,由他们要求单位限期支付,只有在单位限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您才可以获得得赔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最新规定, 。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2008年7月),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1995年签劳动合同的,到2009年)起计算。 2、合同上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合同约定,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于95年进入企业 ,到2008年有13年工作年限 ,按照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获得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3、工作交结完后过了几天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再要求赔偿,但对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可要求用人单位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2008年7月),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1995年签劳动合同的,到2009年)起计算。 2、合同上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合同约定,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工作交结完后过了几天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再要求赔偿,但对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可要求用人单位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2008年7月),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1995年签劳动合同的,到2009年)起计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计起?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或补偿,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合同终止的情况则是从2008年1月1日计起。注意“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2、合同上有约定违约金,如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还可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要看合同上的约定是什么。如果是解除合同的补偿金,那就只有法律规定的这一份了。如果是其违约金(如培训、竞业等违约金),则另行计算。 3、工作交结完后过了几天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再要求赔偿吗? :原则上应该是办理离职手续后即时支付。 如果应付而拒付的,可以请求赔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详情>>
问:老年人腿软,无力,发冷是咋回事?我父亲今年60岁,查出患糖尿病已有7年了,一直坚...
答:这是糖尿病的并发症,血管和循环障碍,要控制血糖,增强心功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