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
我2007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我2007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本月公司已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我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并告知我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给予我一个月的薪酬补偿,该公司是否应给予我两个月的薪酬补偿?该公司解释为:虽然是在2007年1月1日签订了两年合同,但只能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补偿办法,不知该公司的解释是否合理、合法?谢谢!
在此前的《劳动法》中合同到期终止的是没有补偿的。合同到期终止的补偿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公司的解释是对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说法正确。 因为《劳动合同法》自08年1月1日期生效。此前,相关法规规定合同正常到期时,用人单位无义务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胆子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你主动提出辞职,你将一无所获; 但如公司没能按时支付薪资和没有购买社保,则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获得补偿; 如果你的公司辞退你,则你可以获得...详情>>
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答:在于增强智慧; 提高阅历; 博学名人之功; 勤于生活实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