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 履行哪些职责?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 履行哪些职责?
《物权法》第12 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 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9条所规定的登记机构的实地查看和调查等审查职责,主要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而进行的细化规定。(1)实地查看。第19 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实地查看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一项重要审查职责,可以大大降低登记错误的发生率,但 由于会降低登记效率,登记机构不可能做到对每一件登记申请都进行实地查看,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具体操作,本款对登记机构可以实地查看的情形做出了列举规定,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③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④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2)调查。第19 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进行要地查看和调查,可以有效避免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情况不符而造成的登记机构的登-琵语嚣—苁而翦芦歪雨酶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登记机构要求进行实地查看、询问等审查程序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有义务予以配合。登记机构可采取现场测绘、拍照、摄像等方式对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记录存档以备查,也可通过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就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状况进行询问的方式来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消灭事项。
答:根据《物权法》第1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 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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