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里可否加入这样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我想要在章程里制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7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样是否可以,是否合法?
当然可以,你改成必须全体股东同意都可以.就看有没必要了。章程只要不违法,就是合法的。 楼上说上市后召集不全的问题。 如果真要上市了。..章程肯定要修正了。..再说了。随时可以修正. 如果真要上市,也要重新注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限公司章程完全不同。
我个人认为你的要求可以。 不过,我个人还认为,这些是不是只要董事会的71%通过就可以了,还“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哪天你公司上市了想召集这么多的人出席代表大会就不太现实了。一家之言。
答:就是公司有变更的时候,章程里面的章节有变动,所以工商部门要求你们提供一个章程修正案用于他们局里备案。 没有特别格式,但一般格式必须具备这几点,我例举了一个样版,...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