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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修改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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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修改行政起诉状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漳州市漳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被告: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请 求 事 项
  一、判决被告改制批复纪要与原告主张劳动权益无关;
  二、判决被告逾期书面信访答复原告属于行政不作为;
  三、判决被告将原告信访处理管辖权批转市国投公司;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补偿原告相关费用。 
   
诉 讼 事 实
  被告于2008年1月24日,派员主持召开原漳州糖厂未进入福糖公司改制序列6个单位(建筑、劳务、物业部、医院、热电站、纸板厂)会议,传达布置2月2日前完成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工作,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报方案”至“领补偿”改制安置全过程。
  2月1日,福糖公司物业部就凭“漳国资发改[2008]3号”精神给原告发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逾期停发工资、停缴“五险一金”。原告接通知后,即将该“通知”送往市劳动部门咨询是否有效?市劳动部门了解情况、审核劳动合同后认定:无效。理由:1、福糖物业部只是单位内部职能部门、非法人用工单位,无权解除职工劳动关系;2、你的劳动合同经本局签章见证,你是漳糖物业公司职工,福糖物业部怎能解除你的劳动关系。
  2月22日,原告快件答复通知人:1、解除通知无效、停发工资违法;2、要求漳糖物业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福糖物业部与漳糖物业公司皆拒绝原告的答复和要求。为此,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反映:1、“漳国资发改[2008]3号”审批无对外发文资质部门报告属双方越级,不符公文操作程序;2、该批复与漳糖物业公司和原告无关,双方不存在辖属劳动关系。被告对此不与理睬。3月5日,被告才首次提到漳糖“物业公司”名称,补出[2008]1号会议纪要:清产核资后收回资产,对税务部门报停,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
  4月1日,原告向市劳动监察投诉,一个月后答复“无法处理”;6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当场就以“超过时效”为由不受理;6月12日无奈诉讼法院。(2008)芗民初字第1690号裁定:原告为“漳糖物业公司的职工”,“改制争议”由“政府”解决;(2009)漳民终字第50号裁定:维持原裁定。
  根据已生效的二级法院裁定,原告于2009年3月9日,通过信访形式,向漳糖物业公司要求执行。市信访局当天就下达“漳信复转访[2009]80号”批转被告;3月中旬,市委谭**也就同内容信访函上亲自批示、当面交代被告领导“酌情处理”;市总工会也就同内容信访,派经办人员出面多次协调;原告每周前往被告要求书面答复,市信访局也多次电话督促,6月1日还下达“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督办函”,然而,被告有关人员互相推诿,既不按信访“逐级管理”的处理原则,将信访函批转有“管辖权”的“市国投”处理;又不确实采取措施研究答复。致使原告履行法院生效裁定,让被告“不作为”所延误三个多月。

诉 讼 理 由
  1、《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为此,特诉诸你院,请求依法审理,判决支持原告如上诉讼请求。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份;2、其他证明文件7份。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9-06-20 14:04:53
    北方狼兄的回答集中在格式上,应该没有明显的错误,但是没有集中到关键的电子上,格式的小瑕疵不会影响法院对是否受理的判断。
    LZ的纠纷我看明白了,你的处境我能理解。但我可以给你一个权威的回答:关于信访答复行为(包括已作为的答复和不作为的不答复)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可诉对象的。
    理由是:信访答复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和配套的司法解释,因此是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强行提交起诉状的也不予受理。全国已有不少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信访答复行为不可诉。
    你的争议仍属改制过程中的劳动争议,仍应集中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主要争议点在于解除合同的的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和停发工资等是否合法。5月1日新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大***

    2009-06-20 14:04:53

其他答案

    2009-06-21 12:46:30
  • 1、严重支持楼上大理神的回答。
    2、就算可以但感觉你是用民事起诉书的思维去写的行政诉状,写错误的很。
    3、行政的诉讼请求一般只有几种A、依法撤消某某单位作出的(2009)X X 字第 X 号行政X X书   B、依法责令XX单位对XX事情作出行政行为(而不是认定不作为,因为认定不作为只是你要求责任他作为的上半部分,法院可不会只认定而不责任做,那就只做了一半事情,你起诉目的不是没达到了)
    4、你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行政行为,国资委虽然属于国家单位,但他作出的这些行为却不是“行政行为”,他在这个事情上只是代表国家这个“用人单位”做的一种行为,(这里国家只是个企业老板地位,而不是管理的行政机关)
     故提起行政诉讼是错误的!
    

    1***

    2009-06-21 12:46:30

  • 2009-06-14 22:19:09
  • 不客气地说,你这诉状的格式是不对的。主要问题有——
    1、“请 求 事 项 ”应该是“诉讼请求”。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是有法律规定的处理办法的,不应列入请求。
    2、“诉 讼 事 实”与“诉 讼 理 由”两项应当依标准格式合并为“事实与理由”一项。并且,应压缩篇幅,简明扼要,一定要把与诉讼请求无关的内容全部删除。
    3、适用的相关法律不要写在起诉状上。因为具体的适用什么法律是由法院确定的,并且,法官对这些法律都应该是熟知的,不需要你告诉给他。你们这些法条另写在纸上,留着在法庭辩论时自己用就行了。
    

    北***

    2009-06-14 22: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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