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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用医保报80%公司工会报另报2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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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用医保报80%公司工会报另报20%吗

朋友在公司比赛中手受伤骨折,公司叫他把病历,报销单据等复印件交给公司,由公司给医保保险公司报销。
(公司本来给员工的福利里就有这个看病报销的保险报80%),另外,公司工会只报20%补足剩下的。
想知道,这想是不是走的工伤赔偿!!公司这样赔偿是否合法合理?

好评回答

    2009-10-18 11:55:45
  • 你好:
    若是按工伤处理,应该是这样的报销程序。
    因为按工伤处理,先由公司购买社保医疗保险报销,一般为70%左右(公司另有规定除外),剩余的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理赔。我不知道你所讲的保险公司是否为商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一般是按意外处理的。
    报销医疗费,公司是按社保规定报销的,公司由特殊规定除外。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报销医疗费用,但工会可以考虑适当的补助,这是由领导决定的,费用的多少没有比例。
      祝你快乐!

其他答案

    2009-10-22 15:16:45
  •   你朋友在公司比赛中手受伤骨折,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认定并非如你所讲的那样办理,也不是你们现在的这个流程,而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先申请工伤认定,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而工伤待遇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如下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对照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你们公司的做法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格格不入的,是不能够接受的。
       上述分析,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对你和朋友有所帮助。 。
  • 2009-10-13 22:58:33
  • 1、应不算工伤保险,因为不是在工作中骨折的。
    2、无论是医保报销,还是公司福利报销,都是补偿性报销,第二方报销的是按照第一方未报余额为基数报销的,公司是符合法理的。
    ***如果公司按照工伤来算的话,报销也是用医保卡来划的,由于涉及到误工津贴等其他赔付,同等条件下,要比普通医保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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