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平南县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起)规定: 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顺产一例补助200元;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顺畅一例补助150元(平南镇籍参合农户在县中医院,大安镇籍在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分娩,顺产一例补助200元);在县外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住院分娩,顺产的不予补偿。
住院异常分娩的,按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县外医院 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40% 。 参合农民在外地因病住院的,需在入院前或入院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乡镇合管办备案,经同意后,可在异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持所需报销材料和证件,回乡镇合管办报销。
办理住院报销须提交的材料及证件: (一)住院资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1、有效住院医药费发票; 2、住院疾病证明术; 3、详细医药费清单或有划价的医嘱单复印件; (二)相关证件: 1、合作医疗证; 2、户口簿; 3、领款人证件:身份证或者有效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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