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是否可以补交新的辩论意见?
请问,在法庭辩论阶段已经对某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论述,但是庭审后又想起一个“新观点”,并且这个“新观点”更有说服力,能不能把“新观点”写成代理词交给法官,法官还会参考我的“新观点”吗?
请问:在法庭辩论阶段已经对某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论述,但是庭审后又想起一个“新观点”,并且这个“新观点”更有说服力,能不能把“新观点”写成代理词交给法官,法官还会参考我的“新观点”吗? 呵呵,这是个老问题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遇得到。 从法律上说: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观点是应该在庭审中表述的,否则庭审过后的观点不能认定为其代理观点。
但是,这并不是说,法院判决或裁决的观点,就一定是原告或被告的发表的观点,法院可以有自己的“声音”。所以,如果你在“审后又想起一个新观点,并且这个新观点更有说服力”,你完全可以、也有完全有必要把这个新观点“不动声色”地写进代理词中交给法官,如果这个观点对法官有启发,观点正确,即法官认可了你的这个“新观点”,即使不把其作为你的观点,法官也有可能把这个观点作为法官自己的观点,并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
还有,如果一审中法官没有采纳你的观点,那么,你就在上诉中用来反驳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吧。呵呵。
当然可以,这是你的权利,至于法官能否采信,取决于案情,特别是法官的态度。
可以提交补充材料,法官是不是采信,这要看具体案情。
当然可以,你的这种观点可以以代理词形式交给法庭作为法庭辩论的一个补充,并且现实庭审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就争论的法律问题各自展开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详细阐述,写代理词则不受这些限制。
辩论环节已经结束,你可以作为结案陈述交给法官,法官一般都会接受,但只是作为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看法,再具有“说服力”也不会作为审判的依据。证据才是最大的说服力。 其实法庭辩论不是谁辩论赢了就能胜诉,法官不会以此判案的,这是法官通过双方辩论更加了解案件真相的过程。
既然在法庭辩论阶段已经对某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论述,那么该观点已经被对方知晓,且双方对该观点的意见已被记录在案。而庭审后又想起的这个“新观点”,即使再“更有说服力”,把“新观点”写成代理词交给法官,也只是单方面的意见,是不能作为法官判案依据的。
答:1,是的,法律明确规定“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进行评议。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单数,内部意见不一致的,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但不同意见要记入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是属于...详情>>
答:你好,就是就当事人法律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谢谢,望好评!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