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已使用的货车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我公司有一台05年购买的货车,现打算出售,请高人指教:如下情况出售这台货车需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我公司在增值税未转型时享受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其购买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而运输设备由于开具的是机动车销售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如果要出售这台货车,依据出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现行税法规定,需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急!!!全部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 财税[2008]17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全部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为: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含税售价/(1+17%)×17% 综上,你单位05年购买的货车,增值税税率应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即: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
在05年的话,在非东北地区一般不会抵扣,自用的情况下.东北地区消费型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也有范围,所以这是按简易办法交税,不会按17%来交税.你若在09年以前,你还可以不交税,一般情况下在车辆在运行过程都会减值.但09年以后要按简易办法交税全部
出售旧的按2%,但是你出售的话,你是要到二手车市场去进行交易的。也不能用一张收据搞定的啊全部
按2%计算交纳增值税全部
因你公司当初购入该货车时,已按17%的税率进行了进项抵扣,在销售时应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以销售价格为基数。月末再汇总当月发生的所有销项税额,减去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若余额为正,则为本月应交的增值税。若余额为负,则为本月留抵税额。全部
应按该货车的适用税率,即17%计算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全部
答:处理固定资产交增值税详情>>
答:1.销售二手车属于销售有形动产,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而营业税主要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所以你单位是不交营业税的. 2.征收增值税的方法...详情>>
答:企业出售其购入不动产时,其售价低于原购入价,且能够提供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原购入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不征收营业税,不能提供合法抵扣凭证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