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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的退税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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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的退税怎么退?

退哪些税?退多少?以什么方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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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3-02 06:57:44
      请看以下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6]135号
     
    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试点地区财税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
      为了确保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由2006年7月1日改为2006年10月1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一条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三、将增值税减征方式调整为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仍实行减征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
      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四、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省(直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试点的计划单列市按照所在省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六、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取消“企业生产销售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七、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在职职工”定义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八、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但个别管理基础好的试点地区,经商当地民政或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也可将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相应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试点省(直辖市)内跨地区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由各省(直辖市)财税部门规定。   九、对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关于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工资中的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十一、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中所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八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果满足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税务机关应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残疾人证书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

    1***

    2010-03-02 06: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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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2-23 21:50:36
  • 呀!文件不少呀!有用吗?
        告诉你,拿福利企业批准文件和相关企业证书等原件、复印件。
        填写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这只是一种表,还有别的表呀!
         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挺麻烦,准备资料挺烦的。
         但适合政策税务机关就可以受理。
          如果不懂请到主管税务机关计划征收科或税收政策科咨询。因为各市、各省政策不一定一样。有的地方侧重一点,退的多点。
    

    辽***

    2010-02-23 21:50:36

  • 2010-02-23 15:39:0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省局已与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转发各地。
      在我省具体实施办法下发之前,现就做好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定申请的资料和程序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附表1); 2.《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 3.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5.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减免税的审批机关为县(区)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条件,认定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发出《税务认定通知书》,并书面核定企业增值税年度减税限额。 二、减税限额的核定和退税额的计算 (一)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从企业已缴纳税款中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办理退还(即征即退)的办法。
      我省对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统一为3。5万元。残疾人员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当月起计算可退税额。企业可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度可退税额=∑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的预定工作月份数÷12×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税额,月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继续减征。
       三、安置残疾人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就地安置的原则,纳税人安置持有本省跨地区(含深圳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可参与残疾人比例和减税限额计算。 四、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福利企业 (年度)退税管理台帐》(附表2),动态掌握企业减税限额和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五、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2006年9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9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资格认定。不符合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但企业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2006年12月31日前符合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

    f***

    2010-02-23 15:39:06

  • 2010-02-23 15:38: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 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 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 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 (二)所得税 1。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 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健全与发证部门的信息比对审验机制。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原政策的纳税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南***

    2010-02-23 15: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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