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购买发票时税务局让预交的税款处理问题
我单位现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做的农产品收购,购买发票时税务局让预交的税款6000元,可我公司3月份交税2000元,余下的4000元是不是记在增值税主表32栏和34栏-4000元呢?我去问了一下会计事务所的人,他们说这4000元下个月就不能用了,得等到辅导期转正后才可以申请用,但如果申请不下来就不能算是税款了,想请教各位老师你们遇到过这种情况吗?全部
1、辅导期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全部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3、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4、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5、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现已不包括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6、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详情>>
答:(1)概述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 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 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详情>>
答:1、我6月份预缴税款20000元,实际应缴6000元,那么分录怎么呢, (1)预缴税金时的分录 借:应交税金--预缴增值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