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国家赔偿,一般有两种情况: (1)在一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之前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应当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诉讼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作出判决,但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同时作出赔偿判决。
(2)在二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只是在判决中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分情况处理: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驳回赔偿请求。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规定》...详情>>